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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事例:进销不匹配显着违反运营惯例

发布时间:2023-12-08 05:00:59 作者: BOB.COM

  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交税人识别号:91330503MA2B73J91K)

  经我局(所)于2022年09月22 日至2023年04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陆旺村18幢202室 )2021年01月0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涉税危险点及其它税费的状况做查看,你(单位)存在违法现实及处分决议如下:

  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建立于2019年07月09日,公司挂号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豆,现注册运营地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陆旺村18幢202室,运营范围是修建防水卷材产品出售;轻质修建材料出售;修建材料出售;保温材料出售等。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吴兴区税务局,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为查账征收。你公司自建立至今都为零申报,2021年12月(税款所属期)起未申报。

  查看人员经过税务挂号信息联络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政负责人徐豆的电话,经查看人员屡次拨打,无法联络。查看人员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陆旺村社区,向社区工作人员核实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相关状况,社区工作人员表明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该社区有存案,且你公司注册运营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陆旺村18幢202室是不存在的虚伪地址。

  经查询税务申报体系,你公司最终申报时刻为2021年12月7日,建立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是零申报,2022年1月起你公司未申报。吴兴区税务局出具了非正常户信息表证明,2022年4月1日你公司因接连三个月一切税种均未进行交税申报被确定为非正常户。

  经查询,你公司于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90份、电子普通发票50份,一是开票时刻会集,经电子底账体系查询,你公司2021年11月至12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含税出售额算计13601760.00 元,其间2021年11月空白报废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2021年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正数报废票6份),且开票时刻会集在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二是开票目标相对会集,如开具给江苏霆康修建工程有限公司共49份,开具给梁山科翔车业有限公司共29份;三是进销项不匹配。你公司为商贸企业,在2021年期间进项发票主要为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品目为沥青,价税算计共10066744.8元(经金三查询,未申报抵扣进项),而销项发票品目为木方、水泥、轮胎、螺纹钢等,显着违反运营惯例。

  经法定程序,查看人员对你公司对公账户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该存款账户与部分购货方账户的资金来往,具有快进快出的特色,购货方资金转入后快速转至法定代表人徐豆个人账户。

  归纳上述查看成果,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已走逃(失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的规则,凭优势依据确定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金额11500725.91元,税额1495094.09元,价税算计12995820元为虚开发票。

  依据一:税务挂号状况表3页,证明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税务挂号状况。

  依据二: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共5页,证明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交税申报状况。

  依据三:非正常户信息表,证明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因接连三月未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非正常户。

  依据四:现场笔录1份,音像记载1份,证明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运营地是虚伪地址,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

  依据五:发票领购记载,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底账信息5页,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销项状况明细。证明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进销项不匹配,显着违反运营惯例。

  依据六:《开户银行网点及账号查询清单》,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共3页,光盘2张。证明湖州市惠佳修建材料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与部分购货方账户产生资金来往,且具有快进快出的特色,购货方资金转入后快速转至个人账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决议对你公司为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处分款500000元。

  以上应缴金钱合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吴兴区税务局交纳入库。到期不交纳罚款,我局(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如对本决议不服,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如对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的,我局(所)有权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则的强制执行办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