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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四川双胞胎兄弟吸氧过多中毒失明父母索赔190万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3-06 05:01:40 作者: BOB.COM

  小学课程就已经有关于空气的知识,知道空气是由各类气体混合而成,这中间还包括氮气、氧气、稀有气体、二氧化碳和其他物质,而人类赖以生存的气体就是氧气,人类敬而远之的气体则是二氧化碳,因为氧气是维持生命的重要能源,二氧化碳却含有可以致死的毒性......

  由此可见氧气也会使人中毒并不是一种常识,至少在大部分人心里它是温和无害的,当在密林里行走的时候,呼吸着新鲜的空气,还会赞叹一句“天然氧吧”,但是以普通行为吸收氧气确实不会发生危险,长时间吸收纯氧却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这一点其实早在19世纪就有了定论,但它走进公众视野,则是因为2000年的一起案件,彼时四川周家的儿媳已然怀孕,医院告知是双胞胎,一家人欢天喜地,积极应对着双胞胎可能会带来的危机,但一切悲剧从孩子早产而始。

  2000年9月4日周家提前拥有了一对双胞胎,因为是早产,孩子的许多机能还未成熟,身上病症接二连三,必须依靠机器才能存活,当时这对仅发育到1700克的双胞胎由于颅内出血导致病危,随后被放进暖箱高压吸氧。

  这原本是正常操作,周家的人也没有多想,一周以后花费了一万元医药费的周家父母,见孩子已无大碍,出于医药费高昂无法负担的心理,于是给孩子办理了出院,然而两个孩子出生6个月以后的2001年3月开始,周家父母发现两个孩子经常揉搓眼睛。

  可是仔细一看两个孩子的眼睛,其实并没有大碍,里面也没有掉入异物,不过他们还是发现孩子眼睛睁得很大,却没有神采,尤其是眼珠子总是一动不动,这样的一种情况毫无疑问只会出现在瞎子身上,周家父母一身冷汗,连忙带着孩子去了医院。

  当时上海医院的医生一见到两个孩子就问是不是吸氧的早产儿,对待早产儿因为吸氧双目失明的现象仿佛见怪不怪,得到肯定的答案以后连忙给两个孩子检查,随后得出了两孩子视网膜脱落,已全部失明的结论,周家父母当场崩溃,不敢置信:怎么就失明了?

  尽管医生没有给出明确的信息,但是综合看来,还是给了他们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吸氧过量或氧气浓度超标,会导致婴儿视网膜脱落,具体表现为氧气作用会导致视网膜血管异常增长,从而牵拉到视网膜,并生生将视网膜拉开,以至于失明。

  这无疑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婴儿只会以啼哭来表达,可是因为周家父母对吸氧有几率会使早产儿失明这件事毫无认知,所以他们只以为孩子的啼哭是其他原因,以至于早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手术时机,实际上如果在孩子出生4到6周发现该异常,尚有一线生机。

  但前面已经说过,这已经是孩子出生半年之后了,尽管在周家父母的哀求之下,医生愿意为他们尝试一下,但终究不了了之,周家父母只能心灰意冷地接受两个孩子成了瞎子的事实,但他们依然不甘心,要求医院给一个说法。

  早产儿放进暖箱吸氧其实是常规操作,医院也表明了自己并未违规操作,何况也没有一点文件要求,需要告知家属高压吸氧存在导致早产儿失明的风险,所以医院觉得自身不应该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那么事实又是否当真如此?周家父母要求做医疗鉴定,这一行为给了他们希望。

  2004年9月《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认为,由于是早产儿、低重儿且呼吸急促,因此进暖箱吸氧的操作并无过失,但是周家两个孩子的失明确实与吸氧有着密切关系,而医院没有告知周家这一风险,出院时也未叮嘱4-6周内复诊查看孩子的视网膜。

  因此虽然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吸氧时间长和未完全告知的家长,造成孩子严重失明的情况,所以医院依然存在一定责任,于是周家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如果以现在的司法环境来看,这是一个没太多悬念的案件,但在当时确实不太容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点,法院一审认为该医院有一定的问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周家父母的索赔数额不合理,在他们的索赔数额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占比巨大,但实际上精神损害到底赔偿多少一向难以界定,最高其实不过才5万元,所以法院重新审定后,判决医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周家父母医疗损害共计35万余元。

  35万元之于两对视网膜来说实在杯水车薪,假使日后两个孩子都获得视网膜捐赠,手术费也依然是一个问题,而想要视网膜捐赠,还不知道要排队到猴年马月,这一切确然是不可避免的悲剧,倘若医院能够上心一点,也不会到这样一个损人不利己的地步。